公 告

  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2017)皖1503执恢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4月16日(2017)皖1503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撤销李明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二期24#楼604及跃层室的《房地产权证》(证号:35990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同意撤销上述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如有异议,在见报15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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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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