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1.分散式柜台交易:分散式柜台交易是交易场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活动,通过发展会员,会员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会员与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此模式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违规表现:分散式柜台交易违规采取做市商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2.现货连续(延期)交易:现货连续交易,又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是抽象出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
违规表现:其交易模式违规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融资融货交易:融资融货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其在从事铟、锗等有色金属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又称“委托受托”)业务,即:交易场所为买入货物的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并在价格上涨后卖货还款;交易场所垫付的资金来自以“日金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入的资金,交易场所向融出资金的客户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违规表现:融资融货业务模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二、邮币卡类等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该交易模式分为发售和交易两个环节,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
违规表现:
一是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环节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违规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模式,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做庄交易,涉嫌诈骗等犯罪。
二是价格易操纵且波动大。现货发售模式与证券发行上市类似,但申购藏品占极少比例,上市交易后,藏品持有者通过控制减持等方式操纵价格并套现。产品上市后大多封闭运行,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三是藏品实物托管的其实性存疑。交易品种经平台封闭交易和人为炒作,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实物交收比例不高。由于交易类似虚拟炒作,藏品实物托管是否存在、真实、足额存疑,藏品持有人可以同一批产品,在不同交易场反复发行套利,涉嫌诈骗等犯罪。
三、金融资金类交易场所
一是开展类资金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种: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违规表现: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行超过200人的规定。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交易场所产品为私募性质,是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