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调研中发现,有些规定制度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瑕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级在下达或执行文件的规定中,经常会出现“原则上”三个字,让基层很难把握。一个村干部感慨地说,这些“原则上不能超标”“原则上不予办理”“原则上同意”等等,不可避免地给违规行为留下了一个可以“变通”或灵活处理的后门。
“原则”一词,按辞书上的解释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由此可见,“原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那么,“原则上”又是什么意思?时下,有些领导在讲话、相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上,往往提出“原则上”的要求,因其执行标准笼统,措词模棱两可,混淆了原则与非原则的界限,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在变相给制度和规定加“弹性”、开口子,让那些别有用心者留下太多“运作”的空间和操作的余地。
“原则”一旦加了“上”,原则就会走了样。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有些事情坏就坏在“原则上”,按照“原则上”办事,教训太多太深刻。有些规定和要求不允许就是“不允许”,不能“原则上”。没有“原则上”,就没有任何空子和缝隙可钻,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操作和寻租空间。
因此,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规定和要求过程中,尽量少用或慎用“原则上”三个字,少在“原则”尾巴后面加个“上”,让“原则”真正有刚性、有铁律、有规矩,使规定政策执行不留退路、不抱幻想,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