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系列之四

  典型案例篇(二)

  2、被告人陈怡、江杰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公司)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刘建卫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陈怡及谭睿(另案处理)于2010年初与刘建卫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陈怡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睿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工作。2010年初,陈怡与谭睿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向相关保险公司谎称系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30日,陈怡与刘建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睿控制。2012年,被告人陈怡还伙同被告人江杰以收购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和中海盛邦公司的名义与六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协议》,并在上海、浙江等地招聘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通过代理人或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34,534,762.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利用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53,274,456.33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将4,999.8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现金及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以集资诈骗罪终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解析】

  此起案例是被告人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解释》第五条并具体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该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怡与他人自2010年初以泛鑫公司名义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其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在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怡与被告人江杰还以收购方式实际控制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以相同方式将上述“理财产品”销售给不特定客户,并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套取保险公司返还的高额佣金。根据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六家保险公司与泛鑫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涉案人员谭睿、苏雪萍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陈怡、江杰的供述,能够认定陈怡利用泛鑫公司,采取欺骗方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向保险公司套取佣金,并用套取的佣金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购置高档轿车、高档消费品挥霍的事实,结合陈怡在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并将巨额资金转移境外的行为,足以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江杰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的保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理财产品”,为避免被保监会发现,提出将泛鑫公司在浙江的业务分给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经营,在2013年5月上海保监局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结合江杰在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巨额资金转移境外的行为,足以认定江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根据陈怡、江杰的犯罪事实和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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