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裁决书)

  被申请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市鸿鑫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六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胡淳、甄庭和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六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六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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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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