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3/8
 
困难人员救助工程政策解读

  2018年,将原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无着人员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医疗救助4项民生工程合并为困难人员救助工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政府对农村困难居民按农村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吃饭、穿衣等最基本生活。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三)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有哪些?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四)申请农村低保有哪些要求,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等原件、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农村低保的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是什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政策解读

  (一)哪类人员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具有我市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二)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内容是什么?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是多少?

  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标准为不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并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五)什么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即是敬老院。

  (六)特困对象入住敬老院有哪些条件及程序?

  特困对象入院时应先体检后入院,对于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入院。特困对象入住敬老院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村委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是什么?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如何发放?

  1、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如何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和档案的日常管理。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市、县级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一)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二)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的范围是什么?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三)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的经费如何保障?

  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统筹解决。同时,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五)如何开展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工作?

  一是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现场处置。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是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等极端气候情况下,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三是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四是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口音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对已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离站方式。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或委托公办或公办民营福利机构照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民政部门要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五是做好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受助回乡或救助管理机构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对法定义务人涉嫌虐待、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公安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六是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民政部门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救助管理工作。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要对承接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照料安置服务的各类福利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七是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和队伍建设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解读

  (一)哪类人员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六安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2、特殊情况: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申请、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经审定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六、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和享受公共卫生权益,运用政府财政资源和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专项救助制度。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

  2、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4、发生高额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乡医疗救助病种有哪些?

  1、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四)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1、重点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从2018年元月1日起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府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为7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为100%。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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