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篇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在此,市金融办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理性投资,防止自身利益受损。对以下情况保持高度警惕: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重点问题解读(一)
一、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答: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加之银行存款收益较低、股市剧烈震荡、房地产市场低迷,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就行,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