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开庭、李红英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二、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开庭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4725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