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朱克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摘要:蔡志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朱克松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蔡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微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