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洋:
申请人李峰与被申请人张洋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峰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洋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一品尚都小区7幢201室2016年10月12日时间节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审查,已受理此委托评估,并将委托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评估。为了充分听取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屋评估机构选择,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委鉴字第251号《执行委托评估受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对该委托的房产进行评估机构选择。逾期不到,视为你放弃评估构选择。法院将依法选择评估机构,并于确定机构后的第七日(遇当节假日顺廷)上午九点勘验现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