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谈到内幕交易,很多资本市场参与主体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还是不断有人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甘愿铤而走险牟取不法利益。有人抱着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自作聪明利用“隐蔽”手段从事内幕交易;有人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就是罚款,没有太严重后果。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李某,时任B公司董秘,在负责准备B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材料的过程中知悉了内幕信息,随后将重组信息告诉了丈夫宋某,并建议让自己在异地的表妹涂某帮忙买B公司股票。随后,李某夫妻筹措资金并委托朋友将钱汇到了涂某丈夫的银行账户中,利用涂某丈夫的证券账户大量买入B公司股票。待B公司股票复牌后,李某将买入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利80万余元。该案由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由于获利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作为该案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宋某和涂某为从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中李某等人为规避调查,可谓煞费苦心,通过“两地、三组、四人”协同作案,利用异地他人账户、异地他人下单、他人现金存取等“隐蔽”手段以求不被发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案被调查人员破解迷局,违法者锒铛入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风险警示
内幕交易作为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是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毒瘤”,大大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一直对内幕交易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强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被执法机关绳之以法,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断送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家庭幸福。
(摘自上海监管局)
温馨提示:更换联系号码,莫忘变更证券账户信息!
~~~~诚信立足市场 专业创造财富~~~~
资管新规,明确“保本”的理财就剩下券商的收益凭证了!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通俗的讲,就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借钱,约定期限到期时连本带息还给客户。适合于风险偏好低,有固定收益理财需求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入市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