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让征迁户早圆“安居梦”

  本报记者 张瑞

  “今年我家老房子在征迁范围内,按照新的政策,我很快就能拿到货币补偿,再也不要等很久啦!”四月初,得知好消息的市民姚淑芬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姚淑芬口中说的这个好消息,是指今年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针对被征迁户优化货币支付流程的这一新举措。之前,姚淑芬母亲位于原城北小学周边地块的老宅被列入征迁计划,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审核再到发放,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期间,她家准备在市区购置新房的计划,因为资金短缺,计划一度搁浅。“2018年,我自己位于齿轮厂家属区的房子列入了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听说优化了货币支付流程,这下我很快就能圆了新房梦!”

  市征收办主任宗琳告诉记者,今年,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征迁部门应支付货币补偿款。原先申报的流程是:区征迁部门分期分批申报审核,后由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拨付至区征迁部门,区征迁部门再分户发放。中间的环节多、流程慢,导致被征迁户领取货币补偿款时间长。经过优化后,直接由市城投公司委托银行进行分户打卡,直接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利好的消息不仅这些,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在搬迁奖励标准方面,征迁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前20天搬迁的,最高搬迁奖励标准可达到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0%,比原办法提高了20%;征迁非住宅房屋,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前20天搬迁的,最高奖励标准可达到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0%,这是原办法没有奖励的。

  另悉,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购买库存量较大的城南镇、三十铺镇商品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征迁非住宅房,购买库存量较大的城南镇、三十铺镇商品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

  (下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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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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