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莉 记者 储勇)“这两张借条是同一天被告出具给我的,为啥法院判决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日前,韦某拿到舒城县法院的判决书后很不理解,后经法官耐心释法后,表示服从判决。
韦某和吴某原本是好朋友。2014年,吴某因购房需要资金,分两次向韦某借款3万元、5万元,吴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韦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后来,韦某由于生意忙,疏忽了向吴某主张还款。直到2017年底,韦某才想起给吴某打电话催要借款,但令韦某没想到的是,吴某竟称这笔借款由于时间长已经不存在了,拒绝还款。
韦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庭审中,吴某的代理律师主张,其中一张3万元的借条于2015年1月1日到期,截止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拒绝还款。
法官经审理查明,吴某2014年12月2日出具的一张3万元借条上备注了“此款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诉讼时效从到期之日的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1月2日起开始计算,韦某2018年2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庭审中,韦某在庭审中称这期间曾向吴某要过钱,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韦某讨要这笔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条写了何时还款,即确定了诉讼时效。如果不写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发现手里的借条写了还款日期也不要着急,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形式主张你的借款,每主张一次,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