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盗取他人的银行卡后,还伪装自己到ATM自动取款机上取现,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罪行。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至舒城县杭埠镇某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区宿舍,盗走被害人徐某放置于铁皮柜钱包中的徽商银行卡一张。同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陈某至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杭埠支行,伪装后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盗窃银行卡内现金6000元。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至舒城县公安局杭埠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徐某全部损失,取得徐某的谅解。该案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