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华 记者 储勇)胡某与程某本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胡某向张某借款13万元。双方离婚后,债主将两人一并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婚内借债,离婚后还要共同承担,这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经查,胡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3万元,并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张某多次催要,胡某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庭审中,程某辩称,胡某借款系个人行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程某与胡某于2015年底分居生活,2017年2月协议离婚。胡某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用于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胡某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胡某与程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对张某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胡某、程某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