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风 记者 储勇)登记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一家三口起诉村委会索要土地征收补偿费,却只有1人打赢了官司。近日,金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为出嫁女的陈芳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而其丈夫和女儿则被认定为“空挂户”,不能取得土地补偿。
2012年1月,陈芳出嫁与丈夫王军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入其嫁入地,在嫁入地裕安区顺河镇某村民组也未分得承包地,主要靠外出打工为生活来源。2012年2月29日,陈芳生下女儿陈红。由于陈芳的父母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养老问题,2016年4月10日,经陈芳父母所在的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村民组全体农户同意,陈芳丈夫王军、女儿陈红户口迁入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村民组。
2016年8月,因项目开发,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村组土地被征用,该组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2017年3月,再次征地时,该组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2016年8月征地土地补偿款,该村民组议定以陈芳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2017年3月再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村民组对原告王军、陈红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对于村民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陈芳一家认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遂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扣发他们一家三口的款项。
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原告陈芳虽系出嫁女,但她自出生至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组参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虽然陈芳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组未能举证证明已得到陈芳的同意,也不能证明原告陈芳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故陈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至于其丈夫王军及女儿陈红,两人户口虽迁入该村民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户,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据此,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十铺镇某村民组支付给陈芳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芳丈夫王军和其女儿陈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村征地的增多,“出嫁女”、“空挂户”起诉土地补偿费用纠纷越发常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问题时,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不论是“出嫁”还是“入赘”,诉请土地补偿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否则便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