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利用加油现金交易和app平台交易差额,两员工以此获取利益,被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经调解使案件得以化解。
原告某加油站诉称:2016年10月4日,被告汪某、杜某进入原告加油站分别担任主管和加油员,自2017年5月至9月期间,两被告利用油品现金交易和某app平台交易差额,致原告损失23739.85元,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这笔损失,同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汪某、杜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具体金额持有异议,且原告还尚欠工资未发放,经过法庭审理,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尚有2017年9月份工资没有发放给两被告。
最终,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汪某、杜某共计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2000元,扣除应支付两被告工资款6000元,实际返还6000元(两被告各3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汪某、杜某负担。
法律链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