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样的“双赢”,我们坚决说“不”

  李东标

  近日,安徽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医保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为了套取医保资金,涉事医院少数医护人员在检查、诊断、住院等环节可以随意大肆造假;只要有社保卡,得什么病、拿什么药、谁来体检,都可由患者“点单”。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责成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并派员赴安徽督促检查。

  医保卡里有群众的救命钱,其使用状况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在有的医院,少数医护人员为骗取医保,增加医院的“医疗收入”,竟然用救命的医保卡做起了“生意”。这着实让人震惊,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乱象引人深思。

  从表面上看,骗取医保似乎会达到“双赢”的局面:对医院来说,医护人员通过“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通过掌控“熟客”的社保卡虚开诊疗项目,让医院实现创收;对于“病人”来说,本应由个人账户支出的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负担,另外还可以从医院拿到一部分“返还”现金和利益。但是,这种行为是对国家医保基金的蚕食,侵害了全体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

  医保卡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监管难和监管盲区,尤其是在住院规范性、监督审核、医保结算等方面出现漏洞,为少数人违法犯罪开了方便之门。让本应处于严密监控之下的医保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甚至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而医保卡成为一部分人肆无忌惮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偏离了“救命卡”的本意和初衷,暴露出医保制度、医院的绩效管理、部分群众的医保观念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找到问题,就要加以改正,发现不好的苗头,就要坚决遏制,我们更应充分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当务之急,就是要创新医保监管的手段、完善医保制度,而最根本的,是要用法律对医保行为加以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对于违法骗取医保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法律对医保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我们必须永存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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