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本报讯(袁家发 记者 储勇)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生活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对市直及县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进行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开始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包括伤残津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两部分。其中,伤残津贴标准方面,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据了解,我市将于2018年3月底完成待遇调整工作。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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