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 继承人担责

  本报讯(王金锁)近日,舒城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顺利将申请执行人闵某30000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2016年,申请执行人闵某在包工头谢某组织管理下,在舒城县某小区参与施工,后因操作不慎导致食指骨折。闵某于2016年9月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其各项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闵某赔偿款30000元。约定支付期限到期后,谢某未履行支付义务,闵某遂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实地调查查明,谢某因坠楼于2016年年底去世。谢某去世后,其妻子许某经公证继承了谢某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价值10余万元。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变更谢某妻子许某为被执行人,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许某并未按期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6月,法院经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在六安市某银行有5万余元定期存款,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其中3万多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的许某系典型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即死亡公民谢某的继承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民诉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谢某虽然死亡,但遗留有车辆、房产等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许某在谢某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并经公证继承了谢某的大众牌轿车,法院裁定变更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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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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