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本报讯(李豫皖)近日,霍山县检察院就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向霍山县法院提起六安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3名被告赔偿因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中,霍山县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霍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杨某等3人立案侦查,5月该案移送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科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民行科调查,审查完毕后,在移送起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始作俑者”是原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由杨某、章某、汪某3名股东创办成立。2016年1月至12月,该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县东西溪乡王弯组山场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修建道路和石料加工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环境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在修建石料加工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为12.1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同年5月,霍山县林业局对新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同年12月,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并获核准。然而,直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被破坏的林地仍未恢复原状。

  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既侵害集体财产,又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尽管该公司已被核准注销,但杨某、章某、汪某3名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对清算报告确认达成协议,承诺公司在清算注销后,若有隐形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杨某等3人应承担公司成立期间因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经鉴定,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308463.62元,后杨某等3人于2017年5月5日向霍山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80490元。

  8月29日,霍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万元;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万元;汪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五万元。同时,判决被告杨某、章某、汪某分别赔偿霍山县林业局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77511元、75231元、75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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