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青 记者 储勇)借条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在诉讼中可一并主张吗?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判决吗?
2013年2月,钟某向郭某借款22.6万元。2015年4月,钟某归还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款22万元的借条。但一年过去了,钟某分文未付。2016年4月,钟某签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借款,逾期付款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按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钟某仍未还款。郭某无奈之下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钟某归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已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借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而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2万元、违约金3.96万元和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以年利率6%支付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