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华 记者
储勇)霍邱县三流乡某麦茬湖有面积约70亩洼田,系十几家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原告侯某与农户商定:每年秋季稻子收割后农户将田交给其抽水养龙虾,至第二年春季插秧时,再将虾田平整好交还农户耕种,原告无须向农户交纳承包费。
在该麦茬湖旁边有被告张某承包的3亩多水田,排水需经虾田,2016年4月,因准备插秧,张某将虾田田埂挖开排水。后原告多次向村、组反映虾苗流失严重要求赔偿损失,经调解未果后,侯某起诉到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虾苗及其他养虾成本合计53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原告依法享有对该田的承租经营权,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挖掘虾田田埂,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投放该田虾苗数额及价格,及因被告挖埂排水虾苗流失程度,虾田剩余龙虾的价值以及在此前后卖虾收入情况等,致使该损失无法评估和计算。因此原告诉称的损失依法不予确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