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投教系列宣传——“适”说新语(七)投资无小“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如泰山。之前我们介绍过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适当性管理
义务。实际上,《办法》中还有关于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后将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在这一篇《投资者无小“适”》中,我们一起捋捋关于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规定。
读过《办法》的小伙伴们会发现,《办法》不仅规定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还有关于违规罚则的内容。
慕容:师傅,如果经营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那会有什么后果呀?
机构:后果当然有了,而且相当严重!其实,《办法》对于每项义务违反后的罚则规定的还是很明确且详细。这也是为了约束经营机构全面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正如机构所说,对于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相关规定的行为或情形,《办法》不仅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还明确了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通过上述关于责任的规定,确保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
慕容:师傅,那什么情况下经营机构会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呢?
机构:来来来,我举个例子吧。
甲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没有与参与相关业务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那么。根据《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将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
慕容:哦哦哦,那我明白了。
机构:此外,比监管措施更严厉的,是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再给你举个例子!
乙经营机构违反《办法》规定,通过营业网点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对向投资者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那么,乙公司作为经营机构将可能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机构:作为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违反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慕容:原来,《办法》中关于责任的规定这么严厉啊!看来,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要切实做好适当性管理,正所谓适当投资无小“适”。
不仅如此,《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经营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的看来,《办法》通过一系列强化监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规定,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避免《办法》成为“没有牙齿的立法”。(文章来源: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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