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2013年4月1日,钱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息2分,借期2年;2015年4月1日,因资金不足钱某未能偿还借款,在张某要求下重新出具借条,将利息计入本金;2016年4月1日,钱某依然未能归还借款,在张某要求下再次更换了借条,并将同样利息计入本金。
今年4月,在催要借款本息无果后,张某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钱某归还借款本金864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但钱某认为,86400元的借款是计算了复利的结果,应按照50000元本金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依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86400元本金,年息2分计算,被告需支付本息共计为103680元,超出了50000元的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年共计产生利息为48000元的上限5680元,因此,对于原告张某请求被告钱某支付超过上限标准之本息和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单利和复利仅为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应予允许;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