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

  本报讯(杨磊 记者 储勇)连日的高温,有关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7月25日,市人社部门就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相关政策作出提示解答。

  高温津贴应该怎么发?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如何调整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下劳动者有哪些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人社部门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订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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