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今年初,张先生与韦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年中却因婚内债务再次共同面对。近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韦女士返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与被告张先生、韦女士系同村人。2013年8月29日,两被告因缺乏资金找到原告,要求借款10万元。经协商,原告同意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及时归还本金未果。原告认为,此借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被告共同偿还。法庭上,两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现在经济困难,要求迟延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先生在借款后已支付原告一年利息1.8万元。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张先生签名的借款协议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在案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发生时,被告韦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韦女士与张先生共同清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