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雷老先生去年发生意外去世,其生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在进行保险理赔时,继承人雷某某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产生分歧,而引发诉讼。
原告雷某某诉称:其父亲雷老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份保单意外死亡保额是15000元,总保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截止到2016年9月16日。2016年8月份,雷老先生在其住所发生意外去世。后其申请理赔时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他认为其父亲意外死亡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理应依据保单积极支付理赔款30000元,并当庭提交了报警记录,证明其父意外死亡的事实。
而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是否为被告唯一继承人,其诉讼主体需查明;对雷老先生是否死于意外有异议,认为其本身就患有高血压,不排除其患有疾病导致其意外死亡。
经庭审调查和证据认定,原告雷某某系雷老先生的唯一继承人。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父亲雷老先生发生意外死亡的事实清楚。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