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
2017年是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年。为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现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如下:
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和范围
1.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中作出的补充事项,即因环境污染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因征地、房屋征收、征用请求公平赔偿补偿的;因公民住宅安全遭受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乙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请求离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的;信访涉法涉诉案件;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如何监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推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而且,开辟投诉救济渠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公民如发现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五、哪些案件适用先援助后审查制度
新《条例》新增先援助后审查制度,即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