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夏祥 记者
储勇)今年2月,王师傅因为家中办酒席需要,从网上订购了11件乌骨鸡蛋,价值11300元。按照网购合同约定,王师傅订购的鸡蛋都应有外包装盒,且包装盒上印有详细的产品信息,包含名称、功效、产品标准、保质期、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注明鸡蛋的保质期为28天。可细心的王师傅却发现,自己所收到的包装鸡蛋都未标注产蛋日期,所以无法辨认这些鸡蛋是否在保质期内。为此,王师傅要求网店赔偿损失,但几经协商未果,遂诉至裕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师傅购买的鸡蛋是预先定量包装在盒子里的,并标注了生产厂家、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等详细的食品信息,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被告未依法对自己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致使原告不敢食用该食品,从而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网店退还购买鸡蛋而支出的价款,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鸡蛋销售网店一次性赔偿王师傅人民币113000元,并由网店承担该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