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 年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政策解读

  l.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省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统一部署,我市金寨县、霍邱县、叶集区为国家试点县,舒城县、裕安区为地方试点县。2017年全市试点县区616所学校272326名学生享受营养餐。省、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首次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纳入民生工程。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水平,增强其体格体质,保障其键康成长,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聚焦精准扶贫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教育牵头、学校执行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政府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国家试点县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区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

  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怎样界定?

  答:坚持“在校、在籍、在受益”的原则,享受营养膳食的范围是试点县区(不含城区学校)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不含幼儿班学生)。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5.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如何使用?

  答: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其他费用支出怎么办?

  答: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专业培训等问题,以及供餐、储运支出。购买食堂、伙房小型设备等零星支出,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7.怎样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答:一是统筹校舍维修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是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8.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方式如何确定?

  答: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实行食堂供餐方式的学校,在学校就餐学生享受膳食补助资金,不在学校就餐学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以现金或其它实物方式发放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实行企业供餐形式的学校,受益学生应全覆盖。

  9.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学校食堂供餐有何要求?

  答: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须经市场监管(食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供餐。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制定和落实食堂岗位责任制度,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膳食委员会制度等,确保食品安全。

  10.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企业供餐有何要求?

  答: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餐企业,严把供餐企业准入关。制定配送方案、配送标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学校应设有食品储存室,食品冷藏和加热设备。

  1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食品采购有什么规定?

  答:学校所需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1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1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试点县区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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