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用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张东锋

  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是1个月。这是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修订。在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打破“信息孤岛”的大背景下,条例修订预示了相关的改革方向,也给了公众不少期待。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目的是从立法层面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应该看到,9年来,从陌生到熟悉、从被动到主动,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组织已学会运用条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了一些新情况,申请答复的总体满意度依然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一些具体案例中还存在着“踢皮球”“简单应付”等现象,较之公众期待还有一定距离。

  较之现行的5章38条规定,征求意见稿扩充到了6章54条,仅从这种规模上的大调整,就不难察觉条例修订所承担的重大使命。体例上,现行条例更像在流程上告知公众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申请公开,征求意见稿则对公开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重点环节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逻辑更清晰,内容更具体。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突出了信息公开的机构和主体责任。这不仅表现在体例上,将“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单独列为一章,更重要的是在总则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办和垂直机构的部门办,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在“监督和保障”一章中增加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规定。这些变化都有助于避免因公开主体模糊而出现的相互推脱、敷衍公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

  至少从立法意图来说,上述变化回应了现实需求和公众期待。这种期待,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对相关政府信息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供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的需求。正如有评论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对公众而言,不妨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作为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最大限度用好这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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