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调整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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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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