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调整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