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显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网络数据备份与故障恢复、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办法》表示,对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具备相应处罚措施。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及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未保存食品交易信息,则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不具备网络数据备份与故障恢复技术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警告,拒不改正者处3万元罚款。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中还表示,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并导致发生致人死亡或发生严重人生伤害等严重后果,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面临停业,并会被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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