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购房人因自身债务而断供商品房按揭贷款,导致开发商的账户被银行划扣而被诉至法院。近日,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判令两被告将所购商品房返还给原告。
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11月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两被告。房产总价589968元,首付款239968元,余款350000元办理按揭。两被告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50000元,借款期限120个月,后原告按期交房,但两被告自2014年12月一直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从原告账户扣划应付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品房返还原告,原告返还被告购房首付款及已支付的房贷本金16901.65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331元及原告代为支付的房贷款利息39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