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六安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度市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六安市残联报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分别向所属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