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是合伙债务应由借款人自还

  廖峰

  两人合伙期间一人向他人借款,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近日,金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款人不能证明系合伙债务,应由自己负责偿还。

  2014年4月,吴某与金某合伙开办石料厂。2015年5月14日吴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同年10月13日,吴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将其石料厂股权转让给张。借款到期后,张索债未果,遂诉请吴依约偿债。

  吴某辩称,其作为石料厂负责人向张借款,应属于石料厂合伙债务;股权转让给张某后,该债权应属于已核销债权,不应由自己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出具的借条并未注明是代表石料厂借款,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说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石料厂合伙经营,故应认定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遂判决吴某偿还张某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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