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缩减一小步 慈善向前一大步——我市各方关注公益性支出税收改革

  郑刚 本报记者 谢菊莲

  【新闻背景】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这样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在立法上释放了对公益性捐赠最大的善意和诚意,也是对慈善法的正面呼应。《企业所得税法》此次修改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反响热烈。

  专业解读:三年内结转,意义不一般

  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于超过部分,不准扣除。而新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在这一点上发生了变化:对于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扣除。这一处细微的变化,无论是对于捐赠者,还是慈善组织,意义非同一般。

  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郑顾贤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企业当年利润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当年公益性捐款120万元,这120万元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捐赠了160万元,那么当年税前可以扣除120万元,剩的40万元,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扣除,需要按25%的税率来缴税,但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这40万元还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扣除。“这等于是为企业减免了10万元的税款。”郑顾贤进一步解释说,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捐赠大户:“结转扣除”让好人不吃“眼前亏”

  “公益捐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回馈社会的重要方式。”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晓青说,多年来,该公司一直热心公益事业,每年都拿出不少款物参与公益捐赠。“原来的法律规定公益捐赠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不予扣除,这就意味着我们捐出去的款物,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董晓青说。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最新修改,董晓青非常欣喜,“前几年,我就通过不同渠道反映这个问题,没想到这个问题这么快就解决了。”董晓青说,“前几年,企业规模不大,赢利能力也不强,所以,捐赠的规模也不会太大,12%的限额其实没有什么影响。但随着企业家慈善意识和企业赢利能力的增强,不排除将来企业公益捐赠的规模会越来越大,12%的限额,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减企业家的捐赠热情,现在企业所得税法重新修改,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扣除,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是一种鼓励。”

  “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还能最大限度表达咱们企业的爱心,何乐不为?”采访中,不少“捐赠大户”房地产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此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鼓励企业大额捐赠、持久捐赠将起到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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