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民行检察彰显法威

  【案例】

  2015年初,原告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债务人汪某起诉至霍山县法院,法院判决汪某偿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汪某在判决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裁定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汪某房屋征收补偿款10万元,但汪某却隐匿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擅自申请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变更为其兄汪某某,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款41万余元全部转入汪某某银行账户。

  2016年8月,杨某申请霍山县检察院执行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了汪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查明霍山县法院没有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依法向霍山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将汪某等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汪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陈啟玲 周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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