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风 记者 储勇)村里土地被征收,村民有分红,本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方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村民组认为他是“空挂户”,不能享有分配权。方某认为村民组侵害了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将所在村民组诉至法院。近日,金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诉称,2013年经妻子所在村民组村民户户签字同意及村委会盖章批准下,将户口迁入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某村民组。2016年9月,该村部分土地因实施项目被征收,村委会依据村民大会讨论意见,决定以实有人口进行分配,自己也在被分配名单之列。然而,同年9月12日,该村民组擅自剥夺自己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并拒绝支付1万元补偿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诉请法院确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应分配的1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而作为被告的某村民组辩称,原告要求与所在村委会成员享有同等参与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同时,原告方某一直其将户口迁入,仅仅是空挂,故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依赖其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虽将户籍迁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村民组长期居住以及从事农业生产。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