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莉 记者 储勇)舒城县城关镇的文某去年2月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为车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可是去年11月,文某开车不慎撞伤一人,自己负全责。怎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赔偿给伤者11万元,商业险范围内不赔。更让他郁闷的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竟又向法院起诉追偿这11万元,竟然获得了支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11月2日,文某驾车不慎撞伤李某,经交警认定:文某负全责。事发后,文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文某在事发时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属无证驾驶,故对于李某的损失,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商业险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赔付,且对其享有追偿权。在赔偿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1万元,文某以为这事儿就算了了。然而,今年1月,文某却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原来是保险公司向他追偿之前赔付的11万元。后经舒城县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
文某起初表示不服,法官遂向他释法: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等情况。听了法官的讲解,文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