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系列宣传非法发行证券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项、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3]15号)
该通知详细定义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这类非法活动,并明确该行为属于“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条“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未上市公司将要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等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其他欺骗性行为,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三、《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4]16号)
该通知对近期“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A)未经批准而设立的非法证券经营网点;B)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C)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股票、期货投资有风险,应到正规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户交易,炒股资金务必存放于自己账户。不要轻易相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不要轻易将账户密码告知他人,尤其是不要向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摘自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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