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摔伤,超市有责任吗

  本报讯(夏祥 记者 储勇)顾客在超市购物不慎摔倒受伤,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裕安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5年9月19日上午10时20分许,高某在小区附近的超市购物,从超市负一层乘阶梯式电梯上一楼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高某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X)级伤残。高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超市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自己受伤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高某找到超市索赔,但几经协商未果,高某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全面审查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仔细查看了超市内的监控录像。综合案情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高某在超市购物乘坐手扶电梯上楼摔伤,作为被告的超市一方未能证明其在超市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有相适应的有效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或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消费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对自身安全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监控录像中显示,其在乘坐电梯时两只手均拿有物品,仅用手肘部位搭扶在电梯上,并未握紧电梯扶手,自身存在过错,对摔伤的发生应自行负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超市对高某所受的损害应承担40%的责任,高某自行承担所受损害60%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赔偿高某因受伤所造成相关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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