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春 通讯员 高大林)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金安区自2016年11月起,将部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
救助对象为凡具有金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件、教育负担过重和其它特殊原因等,在经过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状况、人口、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张榜公示无异后予以审批。救助资金由乡镇(街)先行垫付,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下拨到各乡镇(街)。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下(含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