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九洲 记者 储勇)名字借给他人买车,车辆出了事故还要担责吗?日前,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虽然被告施某辩称,自己只是将名字借给他人使用,车辆所有权并不归其所有,且该说法也得到“实际车主”王某的认可。但是对于该辩解,法院不予认可,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58359.28元,王某、施某在435207元的限额内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20日20时50分,王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罗某相撞,致罗某摔倒在路面上,事发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经过事故现场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碾压到倒在机动车道上的罗某。朱某停车协助施救完毕后,驾车驶离现场。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朱某共同负本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定为658359.28元。后经查实,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施某,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是该事故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即为该车的车主。施某将车辆长期交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具有过错,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