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六政秘〔2015〕198号)精神,现将六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本市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的,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农业经营单位,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四、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7年1月1日起,普查员将佩戴普查证件、手持PDA正式入户登记。普查对象要充分做好配合工作,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配合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五、农业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我市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的咨询以及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咨询电话:3379881

  举报电话:3370697

  特此公告

  六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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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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