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讯(潘纪红)“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这话一点也不假,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被告人系超市收银人员,却在工作之时窃取超市钱财,依法被判处刑罚。
2015年9月底至同年10月3日期间,被告人司某、宋某、朱某在霍邱县城关镇某超市(个体工商户)担任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先扫商品条码作单,收取顾客钱款后不给顾客小票,顾客离开后再删除收银机上的销售记录,当天收银结束后将收银时删除销售记录金额钱款据为己有。至案发时被告人司某共窃取超市现金4500元;被告人宋某共窃取超市现金3000元;被告人朱某共窃取超市现金2300元。
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司某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宋某、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各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