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某项目建设处于长期停工状态,引发众多购房户群体上访,要求该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
答: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旧破产法只规定破产清算一个程序,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三个: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在这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申请人和原因事项各有不同。
一是债务人,即甲房地产公司。可以直接启动三个破产程序中的任一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再依据清算情况,选择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
二是债权人,即该项目建设的建筑商、材料商、农民工等债权人以及购房户等。这些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两个程序中的任一程序,但不能启动破产和解程序。
三是出资人,即甲房地产公司股东。他们只能启动“破产重整”这一个程序,并有两个限制:一是出资额的限制,启动该程序的出资人的出资额需占该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二是时间限制,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之后、宣告该企业破产之前这一段时间。 (罗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