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工人不服管 拒付工资获刑

  本报讯(金风 记者 储勇)拒不支付18名工人工资八万余元,理由竟然是“工人不服管理”,在收到劳动部门的整改指令后又销声敛迹。近日,金安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5月份,杨某等18名工人就在被告王某承包的金安区某小区的其中两栋别墅做木工活,至次年6月工程完工后,被告王某从发包方处结清工程款共计137.8万元,但其以工人在施工期间闹事打架及不服管理为由,拒不支付该班组18名工人工资88380元。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向该区人社部门反映,劳动部门依法向王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王某仍拒不支付,并更换手机号码前往外地隐匿。经劳动部门报案后,2015年9月21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开庭前,王某的近亲属与18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按90%的比例支付18名工人工资共计79542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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