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夫妻之间谁当家?丈夫作为“当家人”擅自处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是否有效?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返还赠与款。
陈先生与曹女士育有一女,因无嗣而抱堂兄之子为“养子”,后因家庭矛盾而解除收养关系。2014年10月1日,陈先生背着曹女士将其夫妻卖老屋的10万元存款赠与“嗣子立业”。曹女士知情后联合女儿反对陈先生赠与,经亲友调处未果而引起诉讼。
“养子”小陈述称,接受赠与时曹女士是知情的,但未举证证明。而曹女士拒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予处理而事后亦未被对方追认的,除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陈先生赠与小陈10万元不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其作出该重大赠与行为之前未与曹女士取得一致意见,事后也未取得曹女士认可;受赠人小陈亦无证据证明其受赠是出于善意,故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小陈应返还10万元受赠款。